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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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某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或者其他商业活动,那么就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或新闻报道等目的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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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得到了肖像权人的同意,但如果使用肖像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广告代言),则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例如,未成年人作为模特或者演员参与商业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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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毁损、丑化:故意对他人肖像进行污损、玷污、丑化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证明是否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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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使用、公开:除了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外,未经许可制作他人肖像(如拍照、绘画)或者将已经存在的肖像加以传播(如发布到网络上),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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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性:即便没有采用完全相同的照片或者画像,但是如果使用的形象与肖像权人的特征高度相似,足以让公众联想到特定个人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未经乙明星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多张乙的照片进行产品推广。由于乙是一名知名艺人且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甲公司的行为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因此构成了对乙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案例二:丙电视台在一档娱乐节目中播放了一段关于丁名人的恶搞视频,虽然节目中的角色并非由丁本人出演,但是该角色的装扮、动作以及台词设计都与丁的名人身份紧密关联,导致观众很容易将其与丁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丁本人的肖像,但是由于节目的效果容易使观众产生联想并造成了对丁的名誉损害,因此也可以认为是对丁肖像权的间接侵犯。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与肖像权人的关联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