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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核心:股东大会召集规则与决策流程解析

来源:窦智法律 时间:2024-10-23 21:29 作者:zhao 热度: 手机阅读>>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董事会的工作。本文将围绕企业治理的核心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规则与决策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并辅以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设有股东大会(或称股东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通常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的股东大会。无论是哪种形式,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等重要决策,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与程序 1. 年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法》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1. 临时会议的召集: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东的提案权: 在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时,董事会应通知所有在册的股东提交关于大会议题的建议。如果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召开,并给出合理理由。如果董事会拒绝召开,提议召开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并向其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三、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进行表决。但是,在一些特别重大的事项上,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解散公司等,往往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此外,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法律规定某些特定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通过,以确保其利益不被忽视。

四、案例分析:万科股权之争与企业治理 2015年至2017年间发生的万科股权争夺战,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史上的一次经典案例。在这场股权争夺战中,宝能系、华润集团、恒大地产等多个实力雄厚的企业竞相增持万科股票,意图影响甚至控制这家房地产龙头企业。这场争夺不仅涉及到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还涉及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最终,深圳地铁集团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维持了万科作为一家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这一事件凸显了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的重要性。

五、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的召集规则与决策流程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运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股东的权益平衡,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股东大会召集和决策过程的监督,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六、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王保树, 张伟华. (2014). 中国公司法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李曙光. (2018). 公司法的理念与实践. 北京大学出版社. [4] 刘纪鹏, 陈丽洁. (2019). 新公司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5] 贾康, 吴庆. (2016). 国有企业改革新突破. 中国经济出版社. [6] 曹思源. (2008). 中国公司立法史论. 中信出版社. [7] 许德风. (2017). 公司法讲义. 北京大学出版社. [8] 朱锦清. (2013). 公司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9] 汤欣. (2019). 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理论与中国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 林毅夫, 蔡昉, 甘阳. (2015). 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与企业家精神.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七、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检查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十条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 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 公司章程; (四) 验资证明; (五)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 (八)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设立公司的保证书;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新公司成立后,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优先责任股的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上述文件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零八条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会议的重要性,并指出未能出席的后果; (四) 有权出席和投票的股东资格; (五) 委任代表的说明; (六) 如果可能,会议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位股东,至少应在会议日期前一周到达股东手中。如果时间紧迫或不方便使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传达,但要确保信息的迅速传递。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会议内容,并为永久保存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与会人员的资格认证; (四) 会议的议程; (五) 各项议题讨论的情况和结果; (六) 每一事项得票数及反对票数; (七) 会议是否有任何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到场,如有,他们的意见摘要; (八) 其他有必要记载和保存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并由会议主席宣布记录的真实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和经营成果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报酬和实施奖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接受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偿还缴纳罚款、罚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当事人因本法有关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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