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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来源:窦智法律 时间:2024-12-09 19:45 作者:zhao 热度: 手机阅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是指那些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往往面临着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探讨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第791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 第806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 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 第27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 (一)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二)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 (三)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为发包人,B公司为承包人,C公司为实际施工人。B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C公司,C公司完成了工程建设,但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C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将B公司和A公司列为被告和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二:D公司为发包人,E公司为承包人,F公司为实际施工人。E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F公司,工程经验收合格,但E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F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二)项,直接向D公司主张权利,请求D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策略

  1. 确保工程质量:实际施工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避免因工程不合格而丧失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2. 收集证据:实际施工人应当保存好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日志、工程量计算依据等证据,以备诉讼时使用。

  3. 及时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工程款,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 法律途径: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应当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采取非法手段。

  5.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实际施工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而言,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张工程款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工程质量,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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