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二审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该程序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以下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详细介绍: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 ay 2. 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5.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的; 6.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启动: 1. 法院主动审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出庭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氏叔侄强奸冤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涉嫌犯强奸罪一案进行了再审公开宣判,最终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两人无罪。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的例子。
案例二: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也是一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错案的典型案例。
以上两个案例都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案件的再审改判,不仅还给当事人清白与正义,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